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,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,
仲介公司依實務需要而發展出「斡旋金」制度,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,
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,為顯示買方之誠意,
仲介業者通常會建議買方提出一筆「斡旋金」,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。
所謂「斡旋金」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,意思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出之金額,
但「斡旋金」在民間習慣上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,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。
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,斡旋金即轉變成定金而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,
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目前內政部提出官版要約書,配合行之有年的斡旋金制度,供消費者自由選擇,
公平會亦希望仲介業者自87年九月一日起全面實施。
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,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,
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,
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。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,
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。
● 付斡旋金之前,買方應進一步確認房屋的產權資料、賣方條件 ( 如標的物現況說明書)、
買方條件(如是否符合重購退稅條件)及付款條件(如賣方售價、貸款方式)。
●斡旋期間一般以七到十天為限,到期時未談成可再延期,斡旋之有效期限必須在約定條文中確定。
●當斡旋不成時應在期限到達後三日內無息退還,業者不可用任何名義扣取「手續費」、「車馬費」等費用,
可要求業者在合約書中載明。
●斡旋金金額在二十萬元以內可使用現金,二十萬元以上最好使用台支或個人支票,抬頭以屋主做為指定人,
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。
●應在斡旋解除條款中註明,若屋主不賣,多久以內須退還,及屋主收了反悔不賣應賠償二倍斡旋金、定金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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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動產規劃師 - 邱俊瑋 關心您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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